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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民政部工作报告

时间:2011-12-28 10:30:27    作者: administrator   浏览:

 

概  述
 
2011年民政工作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为主题,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着力落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各项政策,着力发展基层民主和社会自治,着力拓展民政公共服务,着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进展。
基本民生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建立了社会救助和相关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截至11月底,城市低保、农村低保标准分别比去年同期提高10.7%、15.5%,医疗救助支出资金比去年同期增长43%,年初为城乡困难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等发放元旦春节一次性生活补贴104亿元,各地给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近60亿元,有效保障和改善了8000多万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高效有序开展救灾应急工作。截至12月20日,国家减灾委、民政部共启动42次救灾预警和应急响应,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86.4亿元,向灾区紧急调拨7万顶帐篷、83万床(件)棉衣棉被等救灾物资,紧急转移和救助939.4万人次,冬春期间救助6568万人,帮助解决了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困难。部分中央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得到提高。汶川地震灾区完成全部农房重建和加固工作。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供养水平继续提高。孤儿保障政策得到落实,全国多数地区建立了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养育标准,其中机构集中养育孤儿、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分别达到1000元、600元。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等政策出台,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进一步完善。福利彩票发行规模首次突破千亿元,预计全年发行量超过1200亿元,筹集公益金超过350亿元。发布《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年)》,推动慈善事业规范发展。
基层民主和社会自治建设不断深化。截至11月底,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平稳有序完成了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全国排查的13007个“难点村”基本得到治理。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城市社区管理和服务机制进一步完善,多个省份出台了加强社区建设,保障社区运转经费、办公用房、活动场所配备的政策。农村社区建设实验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多数省份建成一个以上县级示范单位。实施西部地区社区服务人才队伍能力建设项目。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推进,部分地区将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部分领域的社会组织实行了民政部门直接登记。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进一步完善、力度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首次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服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更加规范、平台更加健全,动员社会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持续增强。
  民政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服务范围不同程度地拓展到所有有需求的老年人,服务设施进一步完善,全国已建有各类养老机构4万个、养老床位315万张,80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在17个省份全面建立。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稳妥开展,地名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全国68条省界签订了平安边界创建协议,13条省界完成了年度联检任务。国务院颁布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政策意见,中央财政首次在预算内安排10亿元经费支持各地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婚姻登记已有25个省份实现了省内联网,21个省份实现了部省互联,登记管理服务更加亲情化、规范化。惠民殡葬政策在全国14个省、110个地级市和457个县实施。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意见颁布出台。
    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更加有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现历史性突破,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新型安置制度正式建立。烈士褒扬制度进一步健全,烈士精神进一步弘扬,全国60余万座散葬烈士墓、近2万个纪念设施纳入管理保护范围,境外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稳步推进。中央财政全年下拨优抚安置经费504亿元,重点优抚对象补助经费比去年增加31.7亿元,增幅达14%。首次给300多万年满60岁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军休人员“两个待遇”全面落实,保障水平稳步提高。新一轮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创建工作深入推进,各种形式的拥军活动广泛开展。伤病残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工作进展明显。
一年来,为履行好民政职能,各级民政部门大力推进了政策创制、规划编制、设施建设、基层能力建设等工作,为民政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
政策创制成效显著。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了《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出台了修订的《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信访工作办法》、《优抚医院管理办法》,完成了30多项政策创制。各地出台了19件地方性民政法规和管理规章。
  规划编制成果丰硕。国务院印发了《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国家减灾委出台了防灾减灾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民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了《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民政部制定了全国民政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民政标准化规划、福利彩票规划。《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已通过审核,即将印发。各地还在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公益性公墓、行业协会、民政服务设施等方面出台了各具特色的发展规划。
各级投入大幅增长。截至2011年11月底,全国民政事业费累计支出1972.6亿元,同比增长22.8%。民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下达中央补助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25.3亿元,地方配套投入42亿元,有力提升了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
基层民政能力建设进展明显。在多年努力下,形成了山西、吉林、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云南、陕西等省份建立机构、增加人员编制的模式,黑龙江、上海、广东、深圳、天津滨海新区等搭建民政主导的基层公共服务综合平台的模式,上海、广东、深圳等购买服务、集结社会资源的模式,为民政公共服务的有效实施奠定了良好基础。
2011年民政工作取得的重大进展和成效,增进了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服务了全国工作大局,促进了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也为“十二五”时期民政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一、救灾减灾
 
(一)高效有序开展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011年,我国极端天气频繁发生,给灾区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截至12月20日,我国因各类自然灾害造成4.4亿人次受灾,因灾死亡、失踪1081人,农作物受灾4148.5万公顷,倒塌房屋93.5万间,损坏房屋331.1万间,直接经济损失3110.3亿元。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 民政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应急预案和工作规程,加强综合协调,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紧急下拨救灾款物,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妥善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截至12月20日,国家减灾委、民政部共启动42次救灾预警和应急响应,及时派出41个工作组赶赴灾区一线,指导和协助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86.4亿元,紧急调拨7万顶帐篷、83万床(件)棉衣棉被等救灾物资,紧急转移和救助939.4万人次,冬春期间救助6568万人,帮助灾区有效解决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困难。灾害应急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标准分别比去年提高了53%、100%和80%。四川、甘肃、陕西三省完成汶川地震灾区191万户农房的新建、292万户农房的维修加固工作,因地震灾害失去家园的群众全部搬进新居。北京向西藏、宁夏、四川灾区捐赠过冬衣被64万件。
(二)完善救灾应急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修订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11〕120号),将预警响应、旱灾救助、过渡性救助等措施纳入预案,细化了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制定了《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组规程》,公布了010-52829999全国24小时报灾电话,完善了24小时应急值守和灾情会商评估制度,各地普遍制定了灾害应急救助、灾后恢复重建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规程,救灾应急工作规范化水平全面提高。建立健全“天-地-现场”一体化灾害监测、评估和应急业务体系,基本实现了地震发生后2小时内完成灾害范围和损失快速评估与报送工作。初步搭建了洪涝、台风灾害预警评估体系。修订了《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进一步完善了重特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内容与指标体系。完善了灾情公开发布、灾情信息报送机制,及时统计评估灾情并向有关部门和社会通报、发布。河北、江苏、湖北等省3746个乡镇(街道)开展了灾情网络直报试点。救灾宣传和训练继续推进,辽宁、山东等地组织了救灾应急演练。河北、陕西等地建立了省级救灾准备金机制。宁波民政与气象等部门建立了救灾资源共享机制。浙江、福建、广东、广西等地推行了政策性农房保险。江苏吴江市试点开展自然灾害民生保险,为全市79.96万人、25.53万户家庭投保自然灾害责任险、重大自然灾害房屋保险、附加房屋火灾(爆炸)保险。
    (三)进一步规范救灾资金管理。
民政部、财政部出台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进一步明确了中央补助地方项目、补助内容以及中央和地方的救灾资金分担比例。制定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进一步规范了重建资金的管理使用。建立了救灾捐赠款物统计制度,加强了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情况反馈和社会公示。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加强了对玉树地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的协调和监管。协调有关部门给四川省下拨6132万元汶川地震抗震救灾“特殊党费”结余资金和利息。江西率先出台省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建立省、市、县三级救灾资金保障机制,并列入省政府民生工程。
(四)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和设施保障。
完成了中央救灾物资的定期储备任务。加强了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改扩建工作,乌鲁木齐和格尔木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开工建设。推广使用救灾物资管理信息系统,提升了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初步形成了覆盖城市社区的应急避难网络。福建建成2万个自然灾害避灾点,浙江建设完善城乡避灾安置场所7350余个。北京开展了社区应急避险地图标注工作,研发了社区应急预警广播。上海率先建立社区风险评估模型,探索社区综合减灾新机制。黑龙江编制了各地区灾害风险图,规划建制村(社区)五年内全部建设应急避难场所。湖北投入1000万元,启动市州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广西、宁夏全面加强了基层救灾装备配备,广西全区每个市、县至少配有一艘救灾应急冲锋舟或橡皮艇,111个县(市、区)分别配有救灾专用越野车,1126个乡镇民政办分别配有救灾专用摩托车。云南实施了防灾应急“三小”工程,为全省1310多万个家庭发放了防灾应急小册子、防灾应急包,每年各个县(市、区)政府组织辖区开展1至2次防灾应急小型演习,并为各个乡镇配备了救灾车辆。
(五)增强科技和队伍支撑。
环境减灾卫星、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无人机监测等在孕灾环境监测、风险预警、应急监测、灾情评估、生态恢复等领域广泛运用,在灾后24小时内获取了盈江地震震后第一批高分辨率航空影像,并开展了房屋、道路损毁应急评估和居民安置点监测工作。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高分辨率对地监测系统”等一批科研成果集成转化为业务能力。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中国巨灾应急救援信息集成系统与示范”和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重大自然灾害应急监测与评估应用示范工程”科研成果在自然灾害监测评估和应急响应过程中得到初步应用。研究起草了减灾救灾10项国家标准和2项行业标准。灾害信息员发展到53万余人,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4.3万人。浙江、甘肃、江西等地在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方面进展明显。组织了救灾志愿服务研究,河北、山东、江西、湖南、广东、西藏、青海等地开展了救灾志愿服务体系建设试点
(六)加强综合减灾能力建设
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明确了“十二五”期间国家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的目标任务、重大项目和保障措施。开展了国家综合防灾减灾战略研究,协调推动《国家防灾减灾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实施。国家减灾委出台了《关于加强城乡社区综合减灾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减发〔2011〕3号)。启动了2011年度“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新创建示范社区1281个。开展了全国“防灾减灾日”主题宣传活动,组织了防灾减灾全国网络征文大赛,举办了第二届综合防灾减灾与可持续发展论坛,聘请了国家防灾减灾宣传大使,推动了防灾减灾文化建设,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进一步提升。
 
二、社会救助
 
(一)继续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进一步加大城乡低保投入。截至11月底,全国共有城市低保对象2275万人,占全国非农人口的5.1%,人数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城市低保平均标准为每人每月278元,月人均补助210元,1-11月累计支出资金527.9亿元,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15.8%、25.3%、23.8%。全国共有农村低保对象5302.2万人,占农业人口的6.0%,人数比去年同期增长2.4%。农村低保平均标准为每人每年1621元,月人均补助86元,1-11月累计支出资金497亿元,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23.2%、38.7%和45.2%。
    .继续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截至11月底,全国共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552.1万人,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其中集中供养180.1万人,集中供养率为32.6%。1—11月累计支出五保供养金104.4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0.2%。集中和分散供养的平均标准分别为3262元/人·年、2371元/人·年,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16.3%、19.1%。
.大幅增加城乡医疗救助投入。2011年上半年全国共有5914万人次得到城乡医疗救助,比去年同期增长16%。支出救助资金86.7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43%。门诊救助平均162元/人·次,住院救助平均1714元/人·次。
.及时发放元旦春节一次性生活补贴2011年1月,为全国城乡困难群众等对象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104亿元,其中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每人补助100元,城市低保对象每人补助150元,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建国前老党员每人补助180元。重庆建立城乡困难群众节日送温暖长效机制,截至11月底已发放慰问款物15.89亿元,1761.35万人次受惠。
(二)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政策。
.完善和落实救助标准制定和调整政策。民政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1〕80号),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各地普遍出台了贯彻落实的政策文件,建立了联动机制,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波动情况,适时调整低保标准,及时为困难群众发放价格补贴。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各地已累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近60亿元,缓解了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西、湖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新疆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提高了低保标准。江苏根据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实行了梯度补贴。上海在大幅调标的基础上,进一步缩小了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差距。宁波加强了与食品价格涨幅联动。
.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加强了对职业病患者、重度精神病患者、艾滋病机会感染患者、重度残疾人等救助政策的研究。各地广泛开展了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保障水平试点,并逐步扩大了农村儿童重特大疾病救治试点的病种范围。北京、江西、湖南、重庆、宁夏等地出台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实施办法,不少市县已全面开展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探索了医疗救助与慈善医疗援助的衔接机制。
.扩大临时救助制度覆盖面。全国已有25个省份全面施行了临时救助制度。各地及时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确定、资金发放等工作。天津、内蒙古、江西、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等省份设立了省级财政临时救助专项资金。
(三)加强社会救助科学化管理
.继续推进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在总结评估全国首批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工作基础上,确定了15个“全国首批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示范单位”。北京市及石家庄市等110个市(地、州)和县(市、区)启动了第二批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试点范围已覆盖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海拓展了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的电子核查渠道,进一步提高了保障房核查的准确性,保证了政策实施的公平、公正。贵州完善了农村低保准入退出标准,细化了低保资格条件。
.加强资金分配与监管。创新资金分配方式,根据低保对象人数、财政困难程度、地方财政投入情况等因素,科学制定财政救助资金分配公式;参考救助标准增幅、资金利用效率、工作能力等情况,提取补助资金的一定比例,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分配。各地进一步加大了城乡低保资金配套投入。加强了城乡低保补助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山西、黑龙江、安徽分别制定了五保供养资金、临时救助资金、低保资金管理办法,内蒙古、黑龙江、湖北、海南等省份出台了社会救助资金绩效考核办法,广东连续6年进行了社会救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各地广泛开展了农村低保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加强五保供养机构建设与管理。继续实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民政部安排本级彩票公益金1.4亿元资助各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各地不断提高农村五保供养集中供养能力和供养机构管理服务水平。内蒙古加大了彩票公益金资助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力度。多个省份开展了敬老院法人登记工作。江西、陕西出台政策,明确敬老院为事业单位并配置一定的事业编制。宁夏制定了农村敬老院管理服务标准。湖北从2011年起,每年筹集6000万元资金支持各地农村敬老院实施“窗口计划”。
.推进便民救助服务。大力推广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模式,全国1100多个县(市、区)开展了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实现了救助对象“随来随治、随走随结”。大连积极推进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效衔接,建立自动生成结算系统,确保农村困难群众及时得到医疗救助。济南出台了建立阳光民生救助体系的意见,对救助服务资源进行了有机整合,推行人性化服务。
 
三、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一)加快发展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
.加快出台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国务院印发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明确了“十二五”时期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功能定位、具体建设任务和保障措施。积极做好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工作。开展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活动。启动了敬老爱老助老工程。17个省份出台了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江苏率先出台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2.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并完善了社区居家养老促进措施。天津出台了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河北居家养老“13349”呼叫服务网络已基本覆盖全省城乡。江苏形成了机构运作、集中居住、虚拟养老、应急服务、志愿服务5种居家养老模式。浙江出台了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和管理规范。广东出台了居家养老服务示范活动实施方案。广西出台了居家养老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山东列支专项补助资金开展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试点。重庆将社区托老所及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纳入“宜居重庆”建设内容。福建出台了加强市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管理的意见。宁夏出台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单位准入制度、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单位质量评估办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化建设考评办法。四川制定了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社区评定标准。北京开展了千家养老(助残)餐桌、托老(残)所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上海推进了社区居家养老户籍人员居住地服务和管理试点工作。宁波积极探索建立“家院互融”养老服务模式。
3.进一步扩大高龄老人补贴制度覆盖面。继续推动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北京、天津、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广东、云南、西藏、陕西、青海、宁夏、新疆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全面建立了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制度。
4.探索农村社会养老模式。稳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服务探索试点。河北建成12102所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农村幸福院,为农村老年人提供集中养老服务。辽宁出台了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服务的意见。湖北开展了125个农村互助式养老试点。重庆实施了关爱农村空巢老人八大行动。
5.不断提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水平。全面铺开2011年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项目,各级投入37.9亿元推进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全国老年公寓、福利院、敬老院等各类养老机构已有4万个,养老床位315万张。加强了规范化、职业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和护理人员培训,促进了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黑龙江、海南、贵州、新疆、大连、深圳等地制定了扶持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浙江全省建立了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苏州率先出台了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大连已实现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
(二)进一步提高儿童福利水平。
.全面落实孤儿保障政策。出台了进一步完善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有关工作的意见,明确了落实国务院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要求。各地加快健全孤儿保障制度,截至11月底,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出台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或方案。广东将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孤儿继续列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北京、山西、辽宁、浙江、贵州、青海等地将服刑人员子女等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
.大幅提高孤儿保障水平。中央财政全年下拨25亿元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资金,将东、中、西部地区的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200元、300元、400元,提高幅度10%以上。全国多数地区建立了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养育标准,其中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北京分别达到了1600元和1400元,天津统一提高至1440元。推进了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已将40万孤儿的基本信息录入系统。重庆市政府投入16.8亿元、无偿划拨1501亩土地,建成8.8万平方米、1500张床位的儿童爱心庄园,显著改善了孤残儿童生活、学习、康复条件。青岛综合发挥家庭、学校、机构、社会的保障作用,全面提高孤残儿童“养、医、教、居”水平。石家庄市社会福利院建立了全国首个设有婴儿保温箱和延时报警装置的“婴儿安全岛”,为弃婴的生命安全提供了人性化保障。
.拓宽儿童福利资源。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完成手术康复4200多例。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开展了一系列合作,全国120个村开展了“儿童福利项目村”试点,探索了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贫困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等困境儿童的生活保障办法。加强与各类非政府组织合作,与李嘉诚基金会启动第二期“重生行动——贫困家庭唇腭裂儿童手术康复计划”,已治愈患儿22000多名;与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合作启动“玉树地震孤儿助养项目”和“舟曲泥石流孤儿助养项目”,为500多名灾害致孤儿童每人每月提供600元助养金;与神华集团合作开展“神华——爱心行动”,资助1236名贫困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儿童进行手术;与中国社会福利教育基金会合作,在江西启动了“适龄孤儿或贫困家庭儿童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每年为每位学生提供7000元培训补贴。
  (三)继续推进残疾人社会福利工作。
.出台了相关的优惠政策。财政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民政部、海关总署、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制定了《关于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民发〔2011〕84号)。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专用品进口免税审批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1〕256号)。截至12月20日,办理设备减免税165单,资金总量17亿元;办理假肢减免税158单,资金总量0.9亿元,共减免进口税收3.55亿元。福利企业稳步发展,集中安置残疾职工 62万人就业。上海推广了社会创新孵化园模式,拓展了残疾人在现代服务业就业领域。辽宁制定了《社会福利企业变更管理办法》。
.加强了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继续推进民政系统精神卫生机构建设项目,2011年中央和地方投入近30亿元,其中中央专项资金16亿元,支持91个民政系统精神卫生机构项目建设,“三无”和经济困难精神病患者救治安置网络进一步健全。加强康复辅具行业管理,提高了假肢与矫形器生产、装配水平。黑龙江连续4年实施了“龙江爱心助残工程”,省级福彩公益金资助4000多例贫困残疾人安装了康复器具。
.探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福建全面实施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政策,对全省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户中的重度残疾人和60周岁以上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按城市每人每月50元、农村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分别增发低保金或发放生活补助金,并将重度残疾人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宁波出台了完善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的意见,对残疾等级为二级以上、精神残疾或智力残疾等级三四级,且本人无经济收入或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残疾人,参照城乡低保标准全额或差额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青海出台文件,要求从2012年1月1日起,对具有本省户籍、不符合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条件、本人无经济收入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
  (四)继续发挥福利彩票筹集社会资源、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作用。
截至12月15日,全国福利彩票发行已超过1200亿元,同比增长32%,筹集公益金约350多亿元。广东、山东、江苏销售超过100亿元。增强风险意识,强化防控措施,加强保障能力建设,福彩系统运行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命名了“全国县区福利机构建设项目”等106个全国优秀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发布了《1987-2010年中国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云南制定了省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各地广泛开展了福彩公益宣传和文化建设活动,进一步弘扬了福利彩票的公益宗旨。
    (五)进一步规范慈善事业发展。
颁布了《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年)》。发布了《慈善捐助信息公开透明指引》。开展了第六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授予100名个人、企业和慈善项目“中华慈善奖”。深化了经常性社会捐助体系建设,北京等10个省份开展了慈善超市创新建设试点,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加强了对慈善超市创新建设示范项目的支持。中华慈善博物馆筹建工作继续推进。地方慈善立法取得新进展,宁夏、宁波出台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法规。
 
 
 
 
 
四、拥军优抚安置
 
  (一)建立退役士兵安置新制度。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了《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确立了以扶持就业为主,发给退役金后自主就业、政府安排工作、国家供养、退休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化的退役士兵安置新制度,完善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等优惠政策,促进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和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各省相继出台了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政策,全面开展了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工作。山西、陕西、四川加大工作力度,使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得到了有效缓解。河北推进创业服务进军营,为官兵搭建了“二次创业”平台。
  (二)全面推进烈士褒扬工作。
国务院颁布实施修订的《烈士褒扬条例》,进一步健全了包括烈士评定、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烈士事迹编纂宣传、法律责任等在内的烈士褒扬工作体系。开发烈士纪念设施普查信息系统,完成了全国范围内首次烈士纪念设施普查、统计和审核工作。协调中央财政研究制定对全国60万座散葬烈士墓和近2万座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的规划并实施了第一期试点工程。江苏和山东分别完成了3.9万座和3.1万座散葬烈士墓的集中管理工作,北京、河北、辽宁、黑龙江、湖南、广东等地全面启动了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程。境外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和国际交流合作工作稳步实施,开展了文献普查和实地调查,赴俄参加海外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展览。调研、草拟《关于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烈士精神的意见》,制播理论文献电视片《华夏丰碑》及画册,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祭扫先烈活动,调查督导烈士遗属异地祭扫工作,进一步推动烈士精神的弘扬。
(三)大幅提高优抚对象保障水平。
中央财政全年拨付优抚经费266亿元,比2010年增加31.7亿元,增幅达14%,其中,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经费227.3亿元,医疗补助经费20亿元,老党员生活补贴2.39亿元,纪念建党90周年为老党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4.67亿元,年初为优抚对象和老党员发放元旦春节一次性生活补贴11.5亿元。从10月1日起,再次大幅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提高15%至2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每人每年提高72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至250元;老党员生活补贴每人每年提高360元。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8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1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出台了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政策,300多万人首次纳入补助范围。各地大幅提高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
  (四)规范开展军休安置管理工作。
出台了无军籍离休职工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具体办法,规范了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做好军休干部接收工作,新接收1.4万人。继续提高军休人员保障待遇,下达了187.6亿元保障经费。完成了3万名军休干部的房改任务,发放了32亿元住房货币补差经费。加大伤病残退休军人接收力度,新接收10443人。开展了第二届“和谐军休家园、和谐军休家庭”评比活动。重庆出台了《军休服务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实施细则(试行)》。河北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军休干部思想工作的意见》。四川开展了军休服务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单位创建活动。青岛提出了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星级军休服务岗”考核评比办法。
  (五)不断加强优抚安置事业单位建设。
发布实施《光荣院管理办法》和《优抚医院管理办法》。中央财政进一步增加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和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补助经费。国家发改委安排6亿多元专项资金支持28家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建设,进一步提高了办院水平和服务能力。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经费1000万元资助了全国部分光荣院建设。继续开展优抚医院与解放军总医院共建活动,积极探索建立优抚医院之间的帮带机制,全面提升优抚医院整体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对39个全国重点军供站进行了维修改造和设施设备更新。会同总后提高了军供伙食标准。北京、徐州、德州、赤壁4个军供站高标准完成了总后现代后勤工作会议军供保障任务。
(六)扎实做好拥军工作。
1.开展新一轮全国双拥模范创建工作。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对新一轮全国双拥模范创建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进一步细化考评推荐标准、程序和要求,严格把握沟通、初审、复核等关键环节,拟命名表彰580个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单位和个人。辽宁、湖南等10个省份召开了双拥模范命名表彰大会。
2.进一步加强拥军工作制度化建设。根据新颁布的《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和《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各地普遍制定出台了地区性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和实施细则。福建出台了《拥军优属条例》。重庆出台了拥军优属十条、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意见。北京出台了解决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意见。四川出台了进一步做好驻军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和子女入学工作的意见。河南制定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和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征兵工作、官兵住房保障、军事设施保护六个方面的意见。
3.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活动。精心组织“全国双拥模范城(县)领导话双拥”活动,大力推广江苏海门市、长春锦程街道等地支持部队建设的经验做法。内蒙古为配合“神州八号”、“天宫一号”交会对接任务做了大量服务保障工作。山东深入推进社会化拥军工作。辽宁、四川等地完成了多项大型军事演习的拥军支前慰问和军供保障任务。吉林深入开展了军(警)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宁夏进一步深化了军(警)民共建文明清真寺活动。甘肃广泛开展了军地援建“双十工程”活动。
   
五、社会组织管理
 
(一)继续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
截至第三季度末,全国已登记的社会组织共有45 万个,总量同比增长3.5%,其中社团24.7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0.1万个,基金会2357个。抓紧协调社团、民非、基金会三个条例的修订工作,积极推动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广东要求除特别规定、特殊领域外,将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社会组织。北京对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建立“一口审批”绿色通道。海南对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范围和简化登记管理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上海确立了分类建设、分类扶持、分类管理的基本思路和工作要求。江西出台了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山西、辽宁、陕西出台了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
(二)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培育和扶持政策。
出台了全国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审办法。广东采取政府转移职能、购买服务,加强孵化基地建设,增加培育基金等方式,进一步加大了对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江苏出台了公益性社会团体与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认定办法,并将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覆盖到市县一级。安徽出台了支持皖江城市带社会组织改革创新的意见,以点带面推动社会组织加快发展。河北出台了社会组织诚信建设指导意见和评估标准。
(三)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管理。
实施《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修订了基金会、民非单位、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全国性学术类社团等5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完成了对100多家行业协会等级评定工作,启动了学术类社团和涉外非公募基金会评估工作。继续做好社会组织年检工作,对评估结论为4A、5A等级的社会组织进一步简化了年检手续。加强和完善了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规范了社会组织会费票据管理。加强了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管理,制定了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辽宁出台了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的意见及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管理、加强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工作3个配套文件。黑龙江规范了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收费工作。重庆制定了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办法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管理办法。
(四)加强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建设。
建设了社会组织业务管理系统,整合了业务流程和数据资源,实现了全业务的信息化,为履行监管职能、服务社会组织提供了有效支持。进一步完善民政部社会组织登记大厅和“中国社会组织网”两个服务平台,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合作成立了“全国社会组织人事管理服务中心”,积极提供全国性社会组织档案接收、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代理等服务。组织了“中国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部级课题研究,形成了一批较高质量的成果。筹建了“中国基金会网”,为全国基金会信息公开提供了统一平台。加大了社会组织发展的宣传力度。出版了中国基金会发展年度报告。上海举办了首届公益伙伴日活动,发布了上海公益伙伴宣言,加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媒体合作。举办了“中国·深圳公益项目交流展示会”,促进了公益资源供求双方交流、洽谈、合作。
(五)扎实开展社会组织创先争优活动。
全国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登记服务窗口开展了以“四服务四促进”为主要内容的“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全面提高了服务水平。民政部先后召开6次全国性推进会和座谈会,3次下发指导性意见,实施不间断指导。深入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先进典型。河北推动了社会组织党组织“夺旗”、党员“争星”活动。天津、山东、江西、湖南、广东、海南、宁夏、青海、新疆等省份依托民政部门成立了社会组织党工委。天津市社会组织党工委积极推动党建工作规范化建设,大幅提高了党组织和党建工作覆盖率。山东积极推动在业务主管单位成立社会组织党委,在社会组织按照党员“一方隶属、多重管理、全程作用”模式创新设立“兼合式”党组织,党组织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浙江深化“红色互动”行动,通过构建社会组织与非公经济组织合作机制,促进两个领域党建资源优势互补、协调发展。湖北在社会组织中开展了“三进三促”活动。重庆开展了“千名干部牵头帮建两新组织党组织”活动。吉林联合团省委加强了社会组织团建工作。
(六)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管。
民政部本级全年共受理举报案件112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9件,取缔非法民间组织1件,有力维护了社会组织发展秩序。依法取缔长期打着九部委旗号开展非法活动的“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对举办“315消费电子网”违规收费的中国电子商会,违规开展“共和国脊梁”评选活动的中国经济报刊协会、中华爱国工程联合会等社会组织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妥善处理了世界杰出华商协会等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内地活动引发的问题。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和纠正了社会团体各种形式的“小金库”,并出台了相关处理处罚指导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了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各地普遍加大了执法查处力度。全国一半以上的省级民间组织管理局加挂了执法监察局牌子。安徽、广东、四川等地制定了执法程序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执法行为。北京、上海等地开发了专门的执法系统软件,提高了执法信息化水平和工作效率。
(七)探索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和涉外社会组织管理机制。
继续推动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改革创新观察点建设。北京、云南有重点地开展了境外非政府组织监管工作。上海、福建、海南在特定领域开展了涉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一)宣传贯彻了《村委会组织法》和中办发〔2010〕27号文件精神
各级民政部门加大学习培训力度,河北、山西、内蒙古、江西、河南、陕西等地制定了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安徽、山东、江西、河南、湖北、广东、陕西等地修订了村委会选举办法。北京、河北、黑龙江、安徽、江西、云南、贵州、重庆、宁夏等地出台了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
  (二)平稳有序开展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各地深入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范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了村委会换届选举,村“两委”班子交叉任职的比例达到52.4%,上升了近4个百分点;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肩挑”的比例达到38.4%;新当选村委会班子成员平均年龄43.8岁,比上届降低1岁左右;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占52.25%,提高11个百分点;女性村委会成员占21.53%,提高了近4个百分点;村委会主任的党员比例达79.01%,提高了2个百分点;3.5万名大学生村官进入“两委”班子,村干部服务新农村建设的能力明显增强。山东实现了每个完成选举的村委会都有一名女性委员。海南组织新当选的村“两委”干部普遍轮训,提高了履职能力。吉林要求各地选聘大学毕业生担任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助理。重庆鼓励大学生“村官”参与村(社区)“两委”成员选举,对通过选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的,列为乡镇(街道)党政班子后备干部。
(三)深化了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
广泛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培养树立了一批先进典型。推广了北京、浙江、河南、重庆、陕西等地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做法。加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全国排查的13007个“难点村”基本得到治理,实现了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群众民主法制素质、健全并落实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加强农村基层组织、促进各项工作的目标。上海开展了村委会自治家园建设。山西全面推广了“阳光农廉网”。内蒙古推行了嘎查村级事务契约化管理。
(四)完善了城市社区管理和服务机制。
修订了《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指导标准》,研究了地级市、副省级城市示范创建标准体系和省级评估办法,继续深化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制定了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的意见、加强社区侨务工作的意见和加强新形势下社区民族工作的意见,强化了和谐社区建设的政策保障。确定了一批全国社区管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在完善社区管理服务体制、实现政府管理和社区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各地结合实际推进社区管理和服务机制改革创新。内蒙古、江苏、湖北、湖南、广东、贵州出台了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天津出台了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服务和管理的意见。浙江编制了社区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湖南、云南等地制定了保障社区运转经费、加强办公用房和活动场所建设的政策。福建在全省2000多个城市社区启用了集社区综合管理和多种民生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社区信息化平台。重庆出台了加强社区干部队伍建设、社区服务站设施建设资金补助、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的政策意见。哈尔滨出台了建立城市社区“两委”成员报酬自然增长机制的意见。安徽铜陵市铜官山区、贵州贵阳市小河区推行了区直管社区改革。杭州市西湖区开展了“三全十服务”社区服务体制改革。珠海市香洲区明确政府与社区职责,设置了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和社区公共服务站。南京市建邺区推行了“一委一居一站”的综合体制改革。天津滨海新区、浙江杭州市、湖南长沙市开展了青年农民工融入社区国际合作项目。
(五)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
加强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继续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全覆盖示范创建活动,进一步扩大农村社区建设实验覆盖面。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江苏、浙江、河南、福建、湖南、云南、贵州、陕西、宁夏14个省份的46个县(市、区)通过了评估验收。除7个边远省份外,基本实现了每个省份至少建成一个全国性县级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全覆盖示范单位。宁夏对农村社区建设推进工作进行了考评。陕西制定了农村社区建设规划方案。辽宁、河南、贵州等省份出台了农村社区建设或农村社区服务中心标准。
(六)扎实开展城市街道社区创先争优活动。
推广了河北承德市“四有一创”推进创先争优的经验,促进城市街道社区创先争优活动与和谐社区建设有机结合。各地普遍开展了“走千户访千人”活动。河北、福建、陕西等地对走访活动提出具体要求,细化了目标任务和保障手段。江苏民政系统开展了“党心暖民心、满意在民政”创先争优主题实践活动。湖北、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创新了走访活动形式和载体。天津推广了“走动式办公”的做法和经验。重庆在社区开展了“一卡一档一队一台”社区服务“心连心”活动。
 
七、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
 
(一)稳妥审慎推进行政区划调整。
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区划调整的审核、申报程序,经国务院批准完成了11件县级以上行政区划调整事项,优化了江苏、安徽、湖南、云南、四川等省部分城市和上海市、重庆市行政区划格局,实施了贵州毕节、铜仁地区撤地设市。完成了“十二五”城镇化健康发展规划中有关行政区划专题研究报告,积极配合做好有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山东出台了行政区划调整审核审批服务规范。四川制定了镇(乡)改设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大连制定了行政区划调整工作规程。
(二)切实加强界线管理和平安边界建设工作。
根据第二轮界线联检工作部署,完成了年度13条省界13464公里界线、236颗界桩的联检工作。编制了2011年省界详图集。吉林、黑龙江出台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河南加强了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继续深入推进平安边界建设工作,68条陆地省界全部签订了平安边界创建协议,妥善处理了边界纠纷。完成了年度平安边界创建考评工作。重庆创建了在边界地带安装电子摄像信息系统管界模式。甘肃充分利用平安边界建设平台处理边界纠纷问题。
(三)不断提高地名管理与服务水平。
.加强了地名法规政策制定和规划编制工作。河北制定了地名管理规定。江西、新疆出台了地名管理办法。全国657个城市完成了地名规划,其中山西、江西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了所有城市地名规划。江苏、浙江、青海等地编制了县城地名规划。
.规范了地名管理与服务。筹备建立地名管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设立国务院地名管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广泛开展地名公共服务体系示范建设活动,公布了第一批120个全国地名公共服务示范县(市、区)。公布了第二批405条月球地名标准汉字译名,对太平洋海底5处地名进行了命名。
.推进了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修订了《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数据采集系统》、《国家地名数据库》及使用手册,19个先期试点县(市、区)完成了检查验收和数据入库工作,340个试点县(市、区)全面铺开了普查工作,为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奠定了基础。
(四)进一步提高地名和区划信息化水平。
制定了《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规范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建设,建立数据库更新机制。各地加强了数据汇总升级和公共服务工作。
 
八、专项社会事务管理
 
(一)进一步提高殡葬管理服务水平。
.继续推进惠民殡葬。截至2011年11月底,全国已有14个省、110个地级市和457个县实施了不同类型的惠民殡葬政策,全年投入资金近10亿元。北京、天津、吉林、广东、甘肃等地全面推行了惠民殡葬政策,江苏苏州市、无锡市,浙江杭州市、温州市、嘉兴市,河北石家庄市,江西南昌市、吉安市、萍乡市等全面减免了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全面强化殡葬服务管理。发布实施了《殡葬服务术语》等7项行业标准。开展了殡葬改革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在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惠民殡葬政策、殡葬服务质量、殡葬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广东出台了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河北、甘肃修订了殡葬管理办法。甘肃出台了公墓管理执法检查办法。山东出台了公墓管理办法。天津、湖北、海南等地制定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范和标准。
.大力推广文明健康的殡葬方式。借助清明节深入开展移风易俗、丧事简办、低碳祭扫、殡葬进社区等宣传教育活动,清明节群众祭扫文明、安全、有序。天津组织党员、干部和共青团员开展了文明举丧承诺,并对祭日期间在城市道路上焚烧纸钱的行为进行了治理。辽宁开展了生态公墓创建和评定工作。浙江义乌市出台了生态葬管理办法,对节地生态葬法给予奖励。
    (二)切实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截至11月底,各地救助流浪乞讨人员100多万人次。制定了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标准。财政部、民政部出台了《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1〕190号),2011年中央财政安排10亿元预算支持各地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建立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河北从11月起开展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主动上街救助活动,并确定2012年为全省“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年”。重庆、湖北、四川毗邻市签订了《救助管理工作合作备忘录》,加强了协调联动。广东积极做好深圳“大运会”期间救助管理工作。  
    .全面建立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民政部以“保护儿童,告别流浪”为主题,联合有关部门在全国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新疆阿克苏市依托社区、村委会、学校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建立社会、学校、家庭和民警“四位一体”的帮教小组,加强了对返乡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帮助他们融入当地生活,避免再次流浪。开展县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2011年安排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5700万元支持全国114个县(市)建设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辽宁建设了10个县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山东在每个设区的市和百万人口以上的县级市建成1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三)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管理与服务。
  发布了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和实施办法。江西在民政部3A、4A、5A标准基础上,制定了全省婚姻登记机关1A、2A等级标准。北京、江苏和湖北武汉市等地婚姻登记窗口实行周六延时服务。辽宁制定了规范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措施。推进了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已有25个省份实现了省内联网,21个省份实现了部省互联。天津完成了90%的历史数据补录工作,北京、上海开始补录新中国成立后所有婚姻登记历史数据。推广婚姻颁证工作,北京、青岛等地对颁证程序进行全面规范。青岛举行了3届颁证员大赛。上海开展了全市婚姻颁证员培训,首批婚姻颁证员持证上岗。加强婚姻文化建设,通过向社会公开征集“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向基层民政系统征集婚姻文化宣传材料,宣扬了男女平等、互敬互爱、婚姻和谐等时代新风。北京、上海、山东等地创作了婚姻登记、婚姻颁证和离婚辅导等歌曲。湖北、江西部分地区打造了婚姻历史文化长廊。加强了与香港、澳门等地婚姻工作交流,积极与台湾有关机构沟通两岸婚姻家庭服务。
(四)规范开展儿童收养工作
全面启用全国收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继续开展儿童收养工作。继续开展外国收养家庭回中国寻根回访活动,增强了涉外送养儿童对祖国的认知与认同。
 
九、专业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
 
(一)颁布实施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
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18个部门和群团组织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系统提出了我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战略目标和政策举措,是指导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纲领性文件。积极研究起草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等配套政策文稿。《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已通过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议,即将发布。
(二)继续开展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工作。
组织2011年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2338人通过社会工作师考试、8068人通过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全国已有54176人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其中社会工作师13421名、助理社会工作师40755名。建立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资源统计制度,首次开展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资源统计。建成并应用了“社会工作者登记信息系统”。各地加强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登记管理。
(三)加强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培训与人才培养。
出台了推进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推动发展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已有60所高等院校开设。实施了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工作培训项目,已培训5000余人次。举办了社会工作师实践能力培养高级研修班、社会工作行业组织管理专题研究班、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管理与督导专题研究班、地市级党政领导干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专题研究班。支持新疆、西藏等省有关领导干部参加各类社会工作研究班、培训班,增强少数民族地区领导干部领导和推动专业社会工作发展的能力。吉林制定了万名社会工作人才培养实施方案。辽宁制定了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意见。江西举办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社会工作研究班。海南省民政厅与琼州学院签署合作协议,建立了社会工作人才培训基地。
(四)继续推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平台建设。
继续在民政事业单位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已设置近万个。各地采取设立社区社会工作岗位、建立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成立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站等方式,在城乡社区开发设置了4万多个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吸纳了大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前来工作。继续加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设,建立了全国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数据库,全国已培育发展了600多家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上海成立了第一家企业社会工作师事务所。
(五)扎实开展专业社会工作实践
开展了第二批全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活动,共产生22个试点示范地区和29家试点示范单位,进一步深化了社会工作试点实践。配合中央组织部研究制定了《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实施方案》,明确到2020年,每年选派1000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赴这些地区开展服务,同时每年为当地培养500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正在筹划第一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选派和培养工作。继续推动灾区社会工作实践。支持新疆和四省藏区开展民族社会工作。
(六)积极发展社会志愿服务。
成立了中华志愿者协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周铁农当选为首任会长,为凝聚各方力量、进一步推动我国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搭建了新平台。开发了“全国志愿者队伍建设信息系统”。研究确立了志愿者统计指标,初步建立了志愿者统计制度。
 
十、国际合作与涉港澳台交流
 
(一)完善相关领域国际合作机制。
积极参与联合国、国际民防组织、上合组织、中俄印、中日韩、东盟、欧盟、中非合作论坛等多边组织和机制合作,签署了《中日韩三国灾害管理合作联合声明》、《民政部与国际民防组织2012年合作项目备忘录》及《民政部与意大利共和国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合作谅解备忘录》、《民政部与以色列社会事务和服务部双边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社会福利协会与意大利蒙塞拉特基金会合作项目协议书》、《中国社会福利协会和日本株式会社日医护理网关于“养老服务领域”合作友好备忘录》、《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与加拿大萨斯喀彻温职业技术学院合作备忘录》等18个多双边协议。
    (二)顺利实施有关国际合作项目。
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国际减灾战略、联合国外空司、国际民防组织、欧盟、国际移民组织、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备灾中心、亚洲基金会以及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德国技术合作公司、韩国行政安全部、意大利劳动和社会政策部、法国社会协调部、荷兰卫生与福利部等在儿童保护、社会救助、空间减灾、养老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公平发展与公共治理、慈善立法等领域开展项目合作,本年度执行合作项目26个,外方投入资金折合人民币6493多万元。
(三)进一步深化涉港澳台交流。
加强了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社会服务部门以及香港东华三院、赛马会、社会服务联会等慈善团体在社会服务、社会工作、慈善发展、社会组织等领域的合作与交流。研究落实CEPA补充协议有关内容;落实与香港社会服务联会合作协议,在上海举办内地与香港企业参与慈善行为规则研讨会;与香港东华三院签署合作备忘录,深化双方在社会福利、养老、医疗、残疾人特殊教育、社工等方面的合作,继续开展对内地社会福利机构的人员培训。加大婚姻收养工作交流,积极组织两岸婚姻家庭代表参加第三届海峡论坛。首次组团赴台考察社会工作情况,继续开展两岸救灾减灾、康复及养老服务交流活动。
(四)稳步推进难民工作。
举办了2011年在华印支难民职业技能培训暨周转金项目现场会、在华印支难民文件资料收集整理暨联合国无偿援助项目资产处置工作会议,广东、广西、云南、福建、海南、江西等安置省(自治区)普遍开展了周转金项目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积极参与在华国际难民相关立法工作,开展了国际难民临时安置与遣返调研。
 
十一、民政综合能力建设
 
  (一)加快推进各项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4个国家级专项规划已颁布实施。国家减灾委出台了防灾减灾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民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了《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民政部制定实施了全国民政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民政标准化规划、福利彩票规划。参与了《国家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中基本社会服务部分的编制工作。加快了《“十二五”社会服务重点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
各地除对应编制专项规划外,还出台了各具特色的发展规划。北京出台了首都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天津制定了民政服务设施规划和行业协会发展规划。内蒙古出台了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规划。浙江出台了社区服务业发展规划、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海南出台了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规划。广东出台了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和公墓建设总体规划。重庆编制了儿童福利事业发展规划。陕西、海南、厦门制定了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规划。青岛制定了行业协会发展规划。大连制定了民政法制建设规划。宁波编制了农村社区建设布局规划。
(二)进一步提高民政工作法制化水平。
1.切实加大立法工作力度。协调制定(修订)1件法律、3件行政法规,出台3件部门规章。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执法检查和法律的修订工作取得实质进展。完成了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集中清理工作,清理现行规章37件、规范性文件150余件。各地出台了19件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2.全面推动普法宣传和理论研究。印发了民政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组织了民政法制基础理论研究,形成了一批重要研究报告。建立了普法宣传通讯员队伍,加强了法制业务培训。
3.有序开展民政执法监督工作。部本级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23件,行政应诉案件1件,依法对8件行政处罚案件、1件取缔案件实施法制监督。加强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开展了民政部现有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整工作。河北、海南、陕西等地规范了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辽宁、黑龙江、浙江等地制定了民政行政执法政策措施。浙江宁波市、衢州市探索建立了民政联合执法机制。江西、甘肃等地加强了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管理。
4.不断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民政法制机构进一步健全,部本级和多个省份的民政法制机构增加了编制、充实了人员,人员结构进一步优化,服务意识和水平不断提升。湖南省民政厅成立了政策法规处。江西、陕西等省民政厅出台了加强民政法制工作的政策措施。
(三)继续加大民政事业经费与设施建设投入。
截至11月底,全国民政事业费累计支出1972.6 亿元,同比增长22.8%,占同期全国财政支出的2.23%。2011年中央投入民政设施建设资金25.3亿元(会同国家发改委下达的中央预算内资金,不含部本级公益金),支持了社会养老、精神卫生领域的429个项目。地方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力度继续加大。四川汶川灾区9654个民政服务设施项目恢复重建任务全面完成。青海投入22.43亿元用于包括玉树灾区重建项目在内的202个项目建设。江苏在建项目总数1550个、完成投资40.7亿元。
(四)全面加强民政人才工作。
    出台了《全国民政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2010-2020年)》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大力加强民政干部教育培训,民政部组织了全国民政厅(局)长专题研讨,西藏及青海、四川、甘肃、云南四省藏区基层民政局长培训,民政业务和技能培训等各类培训班100余期,累计培训1万余人次。发展民政职业教育,成立全国民政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加强对民政行业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研究、指导、服务和质量监督。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等院校加大了民政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全面推进民政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全国统一职业技能鉴定考试,鉴定24117人。举办了第二届全国职业院校民政职业技能竞赛,开展全国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民政专题教材制播工作继续推进。
(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和民政政策理论研究。
民政部加强了调查研究计划管理,开展了2011年调研报告评论工作,组织20多名司处级干部深入基层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蹲点调研,为政策创制和决策工作提供了有力依据。召开了2011年民政论坛,对年度热点难点问题和民政重点工作进行了研讨,形成了一批高质量研究成果。加强了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农民工融入社区、行政区划设置和管理模式改革、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民政法制理论、民政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研究,形成了多项课题成果。浙江推进了浙江大学民政研究中心建设。各地结合工作需要广泛开展了调查研究与政策理论研究工作。
(六)继续推进民政科技和标准化建设。
     防灾减灾、康复辅具、老年福祉、殡葬等领域科技已纳入《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出台了《民政部国家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民政部火化设备重点实验室等8个部级重点实验室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制定了《民政部标准审查暂行办法》。发布了15项行业标准,经由国家质监总局发布实施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自然灾害管理基本术语》、《社会捐助款物管理和使用规范》、《接运遗体服务》等9项国家标准。北京海淀区等53个地区和北京市第一社会福利院等64家单位开展了民政范围管理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
  (七)不断提升民政信息化水平。
基本完成低保信息系统项目,多个省份启动系统软件试运行和信息采集工作。完成了中国社会组织监管信息系统(二期)项目建设。全民政业务软件由点向面扩展,广东、山东开发了省级全民政业务软件,江苏无锡市积极开发地市级全民政业务软件。加强网站建设和管理,扩大网站群规模,新建陕西全省90个网站、广西全区120个网站,完成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爱国拥军促进会、中华志愿者协会、村民自治网等网站建设工作。截至2011年11月底,网站群站点总数达730个。民政卫星网络系统已覆盖全部省级节点和全国28个省(自治市、直辖区)的1531个县以上民政部门,部分省市还新建了省级卫星双向站。充分利用民政视频会议系统召开会议部署工作。成立了“现代民政信息化研发院”。
  (八)切实加强基层民政能力建设。
民政部加大了调研、协调和经验推广力度,各地结合实际加强了基层民政能力建设。山西编制部门明确要求加强乡镇民政办事机构建设,保证一定数量的人员编制。河南民政与编制、财政部门共同发文,要求加强基层民政和社会救助机构建设,增加人员配备。各地在多年努力基础上,形成了加强基层民政能力建设的多种模式。浙江、云南、陕西、广西、湖北等省(自治区)党委政府和深圳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对加强基层民政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山西、吉林、河南、湖北、陕西、重庆等地省级编制、财政和民政部门联合发文,就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或完善社会救助机构提出明确意见。湖南、安徽、贵州等地通过领导讲话推动、典型示范推广、提供专项财政补助资金等方式,切实解决了市县民政部门工作经费不足和乡镇人员缺乏问题。上海、广东、深圳、天津滨海新区等地政府授权民政部门牵头建设街道(乡镇)或社区层面的公共服务中心(社区事务“一门式”受理服务中心、社区工作站等),实现了民政工作前台受理、后台运作。吉林、黑龙江等地政府授权民政部门建设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或乡镇民生服务中心,有效整合街道(乡镇)公共服务资源。江苏、浙江加强了基层民政信息化建设,提高了工作效率。大连率先启动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导入工作,逐步在全市构建了现代民政管理和服务标准化体系。广东、上海浦东新区、深圳等地积极推行聘用社会工作者或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变“以钱养人”为“以钱养事”。广西、陕西等地建立了村(社区)民政信息员、监督员队伍,完善了民政工作网络和监督机制。黑龙江、浙江、江西、湖北、陕西等地采取设置公益岗位、购买公益服务的方式聘用民政工作人员。北京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了1000名社区工作者。
(九)积极推进民政直属事业单位和主管的社会组织建设。
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继2010年科研楼挂牌后,2011年继续完成投资3600万元,附属医院已具备开业条件。中国收养中心更名为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进一步拓展了业务范围。中国社会出版社完成了从事业单位到企业的改制,增强了发展活力。民政部101研究所扩大了科研场所,进一步提高了科研实力。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加快了搬迁工作。中央编办批准成立了海峡两岸婚姻家庭服务中心,促进了与台湾有关方面的婚姻交流与合作。部管社会组织发展到26个,在承接部机关转移职能、筹集动员社会资源、扩大社会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民政部门建成了一批现代化、标准化、社会化服务机构。
(十)进一步推动部省合作及援疆援藏等工作。
民政部与云南省政府签署了加快推进云南桥头堡民政事业改革发展合作协议,已签订合作协议的省市(含计划单列市)达到了17个。签约地区发挥地域优势,在民政工作改革创新方面发挥了先行先试、率先探索的作用,创造了很多有益经验。出台了进一步支持内蒙古民政事业发展的意见。与西藏自治区政府签署了会谈纪要。继续组织民政系统对口援疆援藏工作,19省市已投入民政援疆资金9.6亿元,17省市已投入民政援藏资金1.8亿元。组织16个基金会开展援疆工作,共支持17个项目7230.5万元。
(十一)深入推进民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
1.切实加强民政各项资金管理和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规范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加强青海玉树、甘肃舟曲救灾资金监管,对恢复重建资金使用和重建进展情况开展了专项督查。加强了社会救助专项资金规范管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会同有关部门对8个省份农村低保资金管理和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规范了优抚安置资金的拨付流程,强化优抚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对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
2.切实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开展殡葬系统行风建设月活动,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行为。推进社区党风廉政建设。探索社会组织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途径和方法,规范社会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在全国民政系统13.8万个基层窗口单位深入开展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和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提升了民政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3.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切实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教育和监督,引导党员干部不断增强宗旨意识、执政意识、责任意识。积极探索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认真开展新任职领导干部任前谈话,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对相关干部进行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认真受理群众信访举报,强化对干部的监督处理。加强反腐倡廉制度机制建设,制定了民政部禁止机关工作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和活动安排的规定。开展了廉政准则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4.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规范了依申请公开工作程序,依托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加大了主动公开力度。以公众尤其是服务对象关心的决策过程、热点事项的办理和办事结果为重点,加大了救灾工作和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等信息的公开力度。
     5.扎实开展专项治理。继续推进“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等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了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严格审批程序,加强经费管理。严格因公出国(境)审查审批和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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